期货交易规则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

交易所

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

郑商所

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

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单次数50次以上且每次撤销单量800手以上

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当日在该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单次数100次及以上

大商所

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以上

上期所

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

能源中心

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

广期所

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以上

中金所

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

国债期货: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

国债期货:单日100次(含),且单笔40手(含)

股指期货: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

股指期货:单日100次(含),且单笔16手(含)

股指期权: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

股指期权:单日100次(含),且单笔16手(含)

 

 

 

 

 

 

 

类别

交易所

上期所/能源中心

大商所/广期所

郑商所

中金所

监管处理程序

统计方法

1. 客户或者实控组合并统计。

2. 期货、期权分开统计。

3. 不同异常交易行为分开统计。

4. 单日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1次认定。

5. 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1-2-3循环计数,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一个自然年后计数清零。

1. 客户或者实控组合并统计。

2. 期货、期权分开统计。

3. 不同异常交易行为分开统计。

4. 单日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1次认定。

5. 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1-2-3循环计数,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一个自然年后计数清零。

1. 客户或者实控组合并统计。

2. 不同异常交易行为分开统计。

3. 单日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1次认定。

4. 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1-2-3循环计数,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一个自然年后计数清零。

1. 客户或者实控组合并统计。

2. 不同异常交易行为分开统计。

3. 单日在单品种上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1次认定。

4. 同一品种加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1-2-3循环计数,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一个自然年后计数清零。

对应处罚

1. 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电话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2. 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

3. 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对第三次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的品种采取限制开仓)

1.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2. 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通报。

3. 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为1个月。(对第三次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的期货合约,期权为相应月份的所有期权合约采取限制开仓)

1.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2. 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 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对第三次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的合约采取限制开仓)

4. 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单次数100次及以上且撤单手数合计一万手及以上,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一个月。(限制开仓为全部品种)

国债期货/股指期权:

1.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2. 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 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对第三次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的品种采取限制开仓)


股指期货: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对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的品种采取限制开仓)

以上信息于2024年9月根据各交易所规则、公告等整理形成,仅供参考,请以交易所规则或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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