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规则

(2015年4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期货公司次级债,是指期货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期货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期货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第三条 次级债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期货公司可以向下列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二)前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四)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 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期货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七条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第八条 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三)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2.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不触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 

(四)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期货公司监管规定。 

第九条  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次级债的规模、期限、利率以及展期和利率调整; 

(二)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决议有效期。 

第十条  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应提供募集说明书,借入次级债务应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募集说明书和次级债务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一)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 

(二)次级债的金额、期限、利率; 

(三)次级债本息的偿付安排; 

(四)借入或募集资金用途; 

(五)期货公司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时间、方式; 

(六)次级债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应符合本规则; 

(七)违约责任。 

募集说明书还应载明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债券发行、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进行发行、转让,发行或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次级债券发行或转让后,期货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可由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由期货公司自行销售。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次级债券募集资金的接受、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可分期发行。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转让、兑付、登记、托管、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场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次级债资金到账且已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后,次级债方可计入净资本。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1年之内再次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先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到期期限对应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在提前偿还的次级债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再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超出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的次级债务可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偿还次级债务后将导致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偿还到期次级债务本息。次级债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前述事项。期货公司到期偿还次级债券不受前款约束。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下情形外,期货公司不得提前偿还或兑付次级债: 

(一)期货公司偿还或兑付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时的净资本数额(包括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 

(二)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且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转为长期次级债务或将长期次级债务展期的,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后方可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在发行公告与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决定发行次级债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及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发行次级债券事项,并及时披露次级债券的后续发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决定借入次级债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及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借入次级债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应在到期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在协会网站及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实际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偿还或兑付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次级债借入或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情况说明; 

(二)关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或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四)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说明; 

(五)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六)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七)债权人资产信用的说明材料; 

(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次级债到期偿还或兑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在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过程中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一)次级债务展期的; 

(二)决定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债务违约的; 

(四)其他影响债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违反本规则的,协会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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