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培育发展协会团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由协会会员约定采用或者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二)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三)团体标准中涉及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本通用方面的内容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优先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领域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协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计划编制、形式审查、统一编号、自我声明公开等程序性工作和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设在协会信息科技部门。
协会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会同协会各部门从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委员会,或者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行业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取具有较强影响力、号召力和良好声誉的专业人士,组建团体标准化工作专家库。
入库专家参与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时,应当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并遵守相应的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七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于每年初牵头向协会各部门和会员单位征集各专业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建议(附件1),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团体标准牵头部门。团体标准项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协会各部门结合市场和创新需要,在相关业务领域的产品、服务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组织制定的标准项目;
(二)协会各部门建议的由现行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或者通知文件等转化的标准项目;
(三)协会会员申报的经一定规模实践检验证明可行且具有行业推广价值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
对于计划外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牵头部门根据团体标准的用途和适用范围,组织成立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编制、修订等工作,形成团体标准初稿。起草组可以吸纳监管机构以及有代表性的会员机构等相关方代表参与。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团体标准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征求意见环节。
第九条 牵头部门按照协会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要求,开展团体标准初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十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对团体标准初稿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牵头部门就团体标准初稿征求协会法律顾问意见,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范围应当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涉及投资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牵头部门应当结合征求意见情况(附件2),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十二条 牵头部门应当从团体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团体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工作(附件3),并重点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是否有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保护投资者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是否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采用会审或者函审方式,参与审查和表决的专家应当不少于八人。审查结果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参与审查代表的四分之三(含)同意方为通过。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专家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牵头部门将经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稿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分配标准编号,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每年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协会已发布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五条 牵头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工作,开展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应当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建议转化为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参照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要求执行;
(三)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的年代号;
(四)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牵头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撤销建议(附件4),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制修订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起草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其他应当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况。
第三章 团体标准体例格式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协会代号为协会中文简称的拼音首字母缩写ZQX,团体标准顺序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具体规则如下:
(一)单项标准、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顺序标号,如“T/ZQX 0001—2021”。
(二)分部分标准的编号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ZQX 0001.1—2021”。
(三)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ZQX 0001—2021/ISOxxxxx:xxxx”。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协会统一管理。协会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等形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情况,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并随标准发布同时公开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著作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授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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