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第三条 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协会报告,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风险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 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风险管理公司编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八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100%。
第九条 风险管理公司经营期现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及协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业务,应当符合协会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具体标准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协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优先股及永续次级债等-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协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协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不得超过核心净资本。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公司借入的次级债、向股东或关联企业借入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
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级债务。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协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要求风险管理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公司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时计入或有负债,并在风险控制指标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加强自主风险管理意识,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符合协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三章 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 设有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区分子公司的类型,按照规定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风险管理公司设有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境内子公司的,应当以风险管理公司及其控股的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境内子公司的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不包括其他境内子公司、所有境外子公司;未设有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境内子公司的,应当以风险管理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协会可以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调整风险管理公司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的数据口径。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报表,同时抄报期货公司。
协会可以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及行业发展情况,调整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的编制及报送要求,或要求风险管理公司提高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的报送频率。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对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签署确认意见,保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协会报告。
签署确认意见的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保留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人员签署的确认意见,以及编制报表的原始材料和数据,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每半年向期货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该报告应当经风险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净资本、风险覆盖率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及以上不利变化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对风险管理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并同时抄报期货公司。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以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自律检查。
协会可以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要求风险管理公司聘请经财政部、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未按照协会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报表存在错报、漏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况,影响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协会可以要求风险管理公司限期报送或补充更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风险管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批评警示、纪律惩戒等自律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协会可以认定其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风险预警期内,协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制定风险控制指标改善方案,并定期对风险控制指标改善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二)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可能导致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及以上不利变化的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协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三)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四)要求期货公司强化对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督促风险管理公司采取控制业务规模等相应措施控制风险,改善风险控制指标。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相关要求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批评警示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进入风险预警期的风险管理公司,其风险控制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最近12个月内,累计6个月度达到预警标准的,协会可以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风险管理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不得新增业务。
整改期间,风险管理公司不得新增备案。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协会报告,经协会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的,协会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纪律惩戒措施,暂停或取消风险管理公司部分或全部备案业务。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连续6个月无法符合规定标准的,协会可以取消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说明(试行)》及其附件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后第13个月,风险管理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比例应当不低于80%。过渡期内,风险管理公司应按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应当自主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备案。
过渡期届满后,风险管理公司仍未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协会按照本办法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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