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考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协会的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统编教材;
(四)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发布考试公告;
(五)组织命题工作;
(六)组织考务工作;
(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八)受理考试咨询;
(九)编制考试预决算;
(十)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约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格考试包括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和期货投资分析三个科目。考试采取百分制,一般六十分为成绩合格线,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于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以上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可以参加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长期有效。
第九条 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条 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配合相关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应当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无误,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考场。应考人员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止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应考人员在入场时除演算用笔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手机、计算器及其他电子工具等。
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二十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应考人员方可交卷离场。应考人员提交试卷后应当立即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离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第十六条 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后,应当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应考人员须知。
考试结束后,草稿纸应当统一上交,不得带出考场。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应考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所列报名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 应考人员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警告。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警告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
(七)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应考人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自认定为考试作弊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应考人员的作弊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自认定为考试作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协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应考人员实施了考试违纪行为,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应考人员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经照片比对发现现场采集的照片非本人的;
(四)在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下获得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考试结束后发现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应考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期货基础知识或期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成绩的应考人员,已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如该应考人员已获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
被取消期货投资分析科目考试成绩的应考人员,已获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的,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人员在资格考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已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的,由协会注销其合格证,已获得期货从业资格或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同时由协会注销其资格:
(一)代替应考人员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协会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之前,主动向协会承认的,协会可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现场发现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签字确认,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违纪违规情况报送协会。
第二十七条 协会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所受处分、情节和依据。当事人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自受到处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协助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作弊的;
(二)对已发现的考试违纪行为不作处理的;
(三)对应考人员的身份信息不进行核实或验证的;
(四)对考生应注意事项不提前说明、强调的;
(五)监考期间进行和监考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按要求遵守相关回避制度的;
(七)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考试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中应考人员是指已在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报名当次考试,并应当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加考试的人员;其他人员指除应考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协会将应考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措施记入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以上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享。
被禁止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协会在相应禁考期限内不受理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
第三十三条 协会可以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调整考试科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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