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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融资犯罪部分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以下案例中,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调整的依据为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以下简称《划分指引》)。各期货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本公司标准及相关制度划分和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案例一

案例简介

    客户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在投资者调查问卷上填写的家庭年收入为人民币10 万元。客户最初入金万元,交易一段时间后,又一次性入金1000 万元。因客户入金数额与其家庭收入差距较大,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要求客户对其资金来源提供说明。通过期货公司的可疑交易识别分析,最终排除了该客户的洗钱嫌疑。同时,期货公司将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收入信息与交易资金规模不相匹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四条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其次,期货公司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分析,排除了客户的洗钱嫌疑;最后,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二

案例简介

    2017 年12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客户2017 年全年未进行任何期货交易,期末客户权益仅为5000 元,但在2017 12 日突然入金150 万元,并于一周内成交金额高达亿元。该期货公司在对客户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该客户职业为其他。

    期货公司通过电话回访等重新识别措施对客户A 重新识别后确认其职业为某现货商,12 月份持有某期货品种仓单,在交易所进行仓单质押后获得交易资金开始大量交易,其交易行为正常,未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客户2017 年全年未进行交易,年末客户权益为5000 元,2017 12 月入金150 万元,并在一周内成交金额达到亿元,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A 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并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进行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三

案例简介

    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客户的期货账户在2018 28 日至2018日这段时间未进行期货交易,却频繁出入金,累计出入金总额达680 万元。

    针对客户A 的这一可疑交易行为,期货公司对客户A 进行电话回访,客户A 未对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期货公司通过可疑交易识别分析认为该客户有洗钱嫌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同时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提高到高风险等级,对其进行持续性的重点关注。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未进行期货交易但频繁出入金,其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要求客户A 对其行为提供合理性解释,根据客户A 的解释情况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认定客户A 有洗钱嫌疑,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到高风险等级,进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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