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梁某向某证券营业部购买了投资顾问服务,营业部指定服务人员为营业部投资顾问李某。服务结束后,梁某账户累计亏损14万余元。梁某认为该亏损是由李某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高价荐股、指令性提示、不止损不做反弹等不合规、不合理的行为导致,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营业部认为梁某所称 “高价荐股、不止损不做反弹”“指令性提示”等说法不合理、不成立,且投资顾问建议仅具参考意义,交易决策均由投资者个人自主作出,因此其损失应当由自己负责。双方产生纠纷。
二、主要争议
梁某认为自己的损失完全是由投顾服务行为导致,营业部则认为投资建议仅具有参考性质,交易决策是投资者自主作出,交易损失与投顾服务行为不具有直接关系。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邀约营业部前来说明情况和纠纷解决计划,通过营业部了解纠纷经过和初步意愿后又邀约投资者梁某来到现场面谈,沟通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
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调解工作正式开展。
梁某认为李某在行情不好,账户已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不提示自己止损和减仓,反而一味提出加仓的错误策略和不当指导是自己发生损失的原因,同时李某的提示是指令性提示,属于违规行为,营业部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营业部称根据当时签订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回访录音来看,营业部不存在违规情形,另一方面,当时的股灾和熔断行情也是造成损失客观原因,市场走向令所有交易者都无法预料。其次,投顾老师的提示都只是仅供参考,买者自负是基本原则,但营业部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退还全部服务费作为补偿,同时还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予梁某工作上的支持。
调解员阐述:
1.从目前证据来看,未发现营业部在投顾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规情形,其所称李某不提示减仓等错误投资建议的情况属于其对李某投资策略的不认可,投资策略是否合乎市场行情不代表投顾服务行为是否合规。
2.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明确告知投资顾问服务相关风险,已提示投资者需自主做出决策,独立承担风险。同时,营业部也在回访中再次提示投资者了解协议内容,确认投顾服务行为规范问题。因此梁某认为李某投顾服务行为违规缺乏合理理由和证据。
3.“买者自负”亦是市场基本原则,投顾服务不能替代自主决策,梁某完全凭借投顾建议进行交易,缺乏自我负责和保护意识的行为是使自己陷入风险的重要原因。
梁某听取后,对自身责任有所认识,认为交易损失完全是由投顾服务造成的看法也有所松动。调解员紧接着引导梁某改变自己的固有思路,从解决矛盾的可能性方面考虑自己的诉求,与营业部共同劝说梁某以长远眼光看待营业部提出的给予其工作上的支持的方案,为其分析此方案具有可以为其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以及未来可以长期合作的机会的优势。同时,营业部还表示今后可以根据梁某的需求免费为其提供投顾服务。梁某听后,未再坚持赔偿损失的要求,而是提出希望营业部针对上述说法进一步制定出合理的可行方案后再考虑。营业部表示同意。调解员遂建议营业部与公司内部认真商讨可行方案,方案拟定后再继续调解,双方同意。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营业部第一次提出的方案进行商讨,经过调解员斡旋,营业部和梁某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营业部退还全部服务费,后期免费为梁某提供不定期的投顾服务,并在梁某工作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具体支持方案由双方另行商议。本次调解取得成功。
四、案例点评
1.投资者需要理性认识投资顾问服务的性质和意义,充分认识投资建议的风险。如完全将投资顾问建议当作自己交易决策的主要依据,而忽视自我判断、独立决策的重要性将极易陷入巨大风险。
2.经营机构在投顾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强调投资建议的性质,着重提示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引导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作出理性决策帮助投资者避免因错误认识导致的风险。
来源:湖北证监局